教育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實施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人文及社會科學基礎研究人才向下扎根,選送優秀人文社
會科學相關領域學生赴國際知名大學進修,增進參與國際學術社群之機會,拓展全球視野
及深耕臺灣特色價值,提升未來於國際深造發展之競爭優勢,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主修或雙主修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在學學
生,且其就讀年級專業條件及語文能力符合當年度甄選簡章之規定。
(三)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達一年以上之留學獎補助。
三、國外進修機構及期程:由本部指定計畫辦公室與國外著名大學洽談合作,每年公開甄選優
秀學生赴國外著名大學進行為期一年之進修,國外進修機構及選送學生名額,得依當年度
預算額度及計畫辦公室與國外合作對象洽談結果公告於甄選簡章。
四、補助基準:
(一)國外進修機構學費:全額補助,檢據核實報支,學費匯率以繳費當日為準。學費認定
有疑義時,由計畫辦公室審核認定之。
(二)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檢據核實報支。
(三)國外生活費:按實際停留月數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自抵達國外進修機構當日
開始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核發,每人至多補助十個月,以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為上限。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身分者,經檢附證明文
件,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計畫辦公室應研擬甄選簡章,經本部公告後,進行報名及甄選作業。
(二)申請學生應依當年度甄選簡章規定期限,至本部指定網站下載申請文件格式,並完成
線上報名,同時傳送申請文件電子檔至指定電子信箱,如線上報名或傳送申請文件電
子檔有任何一項未完成,均視為申請資料不齊全,不予受理。
(三)申請學生應依當年度甄選簡章之規定繳交報名資料。
(四)收件截止後,由計畫辦公室組成審查會,經本部核准後,以書面、會議及面談方式進
行甄選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選送學生申請相關補助費用,應依第四點規定,檢據由計畫辦公室於每年七月一日
前,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本補助經費依計畫核定總額,於甄選名單確定後一次撥付。
(三)計畫辦公室於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彙總選送學生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
本部辦理核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及計畫辦公室得就各年度選送學生,依其成果報告、參與推廣活動表現及相關追
蹤調查,辦理成效考核,評估補助成效。
(二)本部得評估培訓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該合作學校之培訓計畫、建議修正計畫內容或更
換合作名單。
八、選送學生應履行下列規定,未經本部同意,不履行或無法履行者,不予核發經費;已核撥
經費者,由計畫辦公室報本部追回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
(一)出國前應參加計畫辦公室所舉辦之相關活動,簽定行政契約書,並於規定期限內前往
分發之進修機構。
(二)進修期間之選課內容,應送計畫辦公室審核。修習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應依不及格之
學分比率繳還該學期之學費及生活費補助,並於指定期限內結束進修返國;其下學期
受補助資格並予取消。
(三)於進修期間,不得有違反學校規定、無故曠課、離校或轉學等情形。
(四)於本部核定之補助期程內修習完畢,並不得有提前返國之情形。有特殊或緊急事故於
進修期間回國者,返國期間所需費用由學生自費負擔,並繳還回國停留期間已支領之
生活費予本部。返國總日數以三十日為限,逾三十日者,視同放棄學業,應償還領取
之補助經費。
(五)應於進修期限屆滿六十日內返國,並於返國一個月內,繳交進修成果報告,其內容應
符合當年度甄選簡章規定。返國後應填具完成義務期滿申請書,並應配合計畫辦公
室、學校舉行之推廣活動及計畫辦公室相關之追蹤調查。
選送學生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經國外進修機構通知,或由計畫辦公室主動發現查
證屬實者,得由計畫辦公室報本部廢止其資格,並停止補助。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入出境許可、護照與進修國家簽證之程序及費用由選送學生自行辦理,因故未能取得
入出境許可、護照或學生簽證,而無法如期赴國外進修者,喪失補助資格。
(二)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機構所修得之學分,由原在臺就讀學校依規定自行決定是否採計
抵免。
(三)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應保留原在臺就讀學校學籍,不得無故辦理在臺就讀學校畢
業或休學。
(四)選送學生應遵守本要點、甄選簡章、行政契約書、原就讀學校及本部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