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讀規定
世新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程修讀辦法
96年11月22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2月6日96學年度第1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2月2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1月25日98學年度第1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2月3日98學年度第1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2月17日98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1月2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3月14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1月21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2月5日102學年度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2月5日102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3月2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1月2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2月24日109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2月24日109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學生得依「世新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程招生遴選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華語文教學學程,錄取學生須依「世新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程修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修讀學程之相關課程。
二、華語文教學學程依教育部規定之開課內容,開設相關課程如附表─「世新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程課程規劃表」(以下簡稱課程規劃表),學程學生須依表修讀。
三、學程學生選讀課程規劃表內之課程,原須依本校大學日間學制之學分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經奉校長同意已免收學分費。
四、學程學生在校內外其他系所或任何公私立華語教學單位之相關修讀成績得抵免學程學分。
五、學程學生須依課程規劃表,按學年順序修讀學分;學程修讀年限以2年為原則,各學期學分下限為2學分,學分上限及總修讀年限依學校規定;未依本項規定修讀者,視同放棄學程資格。
六、學程學生須依課程規劃表,按學年順序修讀學分,修讀1門必修課程且成績及格後,方能修讀「華語教材教法(一)、華語教材教法(二)」。
七、修讀本學程之延修生因修讀「華語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應繳交學分費,但不受十學分(含)以上需繳交全額學雜費之規定。
八、學程學生於修讀期間,如因衝堂、無法超修、申請交換學生出國計畫等因素,而無法順利選修學程課程者,可於每學期期初加退選結束前,向學程申請保留學程資格,限申請2次;如因休學,復學後可申請恢復學程資格,限申請1次。
九、本校應屆畢業生須修畢學程規定之學分數,始能取得畢業資格;應屆畢業生如於同年考取本校碩博士、在職專班,得於辦理離校手續時先行暫時放棄學程以取得畢業資格,並於同年入學後之1學年內,申請恢復學程學生身份,依學程最新規定修讀學程課程。
十、學程學生所修本學程之課程,與其它課程合併計入2分之1學分不及格須退學之規定,學程學生若遭退學,將不保留修讀資格。
十一、非應屆畢業生欲放棄學程資格者,須於每學期期中考後二週內,向學程提出申請,逾時恕不受理;應屆畢業生得於辦理離校手續時,申請放棄學程資格,以取得畢業資格,唯不代表停修課程。
十二、學程學生修業期滿,並取得規定之學分數者,由本中心發給中英文結業證書,以資證明。
十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四、本辦法經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12學年度起修讀新生,請參閱新辦法:(112學年度起實施)世新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程修讀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