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文教學學程修讀辦法」異動通知,請舊生留意!
請111學年度(含)前開始修讀華語文學程的同學留意!
華語文教學學程修讀辦法已重新修訂,並將於112學年度起施行,重大變革部分為:
一、修讀學分:由22學分下降至14學分(舊生得追溯適用112學年度華語文教學學程課程規劃)
二、修業年限:不得因未修完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也就是不卡畢業資格,不能因為學程沒修完延畢。
三、延修期間學分費相關規定已刪除。由於不能因學程而延畢,故連動延修學分費規定一併刪除。
有關詳情請參閱:
請111學年度(含)前開始修讀華語文學程的同學留意!
華語文教學學程修讀辦法已重新修訂,並將於112學年度起施行,重大變革部分為:
一、修讀學分:由22學分下降至14學分(舊生得追溯適用112學年度華語文教學學程課程規劃)
二、修業年限:不得因未修完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也就是不卡畢業資格,不能因為學程沒修完延畢。
三、延修期間學分費相關規定已刪除。由於不能因學程而延畢,故連動延修學分費規定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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