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讀規定
世新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程修讀辦法
96年11月22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2月6日96學年度第1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2月2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1月25日98學年度第1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2月3日98學年度第1學期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2月17日98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1月2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3月14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1月21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2月5日102學年度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2月5日102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3月2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1月2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2月24日109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2月24日109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1月10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人文社會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2月1日111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12月1日111學年度第二次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擴展學生跨域專長及培育華語文教學能力之人才,增加學生與國際接軌之就業競爭力,特設立「華語文教學學程」。
二、學生得依據「世新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程招生遴選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修讀學程。學程學生需修畢必修課程6學分、選修課程8學分,總計14學分,始可取得結業證書。
三、學程學生在校內外其他系所或任何公私立華語教學單位之相關修讀成績得抵免學程學分。
四、學程學生修讀學分上限及總修讀年限依學校規定,惟不得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未依本條規定修讀者,視同放棄學程資格。
五、本校應屆畢業生如於同年考取本校碩博士、在職專班,得於同年入學後之1學年內,申請恢復學程學生身份,依學程最新規定修讀學程課程。
六、學生修讀學程期間,得由本學程推薦申請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計畫赴國外學校任教(需符合徵選公告資格),未具學程學生身分者,需先取得學程學生身分,始能申請。
七、學程學生修業期滿,並取得規定之學分數者,由本中心發給中英文結業證書,以資證明。未取得學程學生身分,但修畢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經追認學程學生身分後,發給中英文結業證書。
八、本辦法自112學年度起施行,111學年度(含)前修讀學程者,得追溯適用。
九、本辦法經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